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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(单体药店)验收实施标准》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
发布时间:2018-02-25 13:51:21 点击次数:2423

据悉,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下发了《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(单体药店)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》(苏食药监规〔2017〕3号,以下简称“新标准”),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,原《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》(苏食药监市〔2007〕164号,以下简称“旧标准”)即行废止。

与原验收标准相比,主要变化有:

一是经营面积的门槛有明显提高。原规定城区(含县城)的门店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,乡镇的门店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。新标准要求城区(含县城)的门店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,乡镇的门店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,均为实际测量得到的使用面积,且必须在同一平面上或连续面积,不包括仓库。

二是设置仓库的面积要求有了硬性规定。原规定仓库的面积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即可。新标准要求单体药店若申请设置仓库的,仓库应与营业场所在同一地址,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。

三是申请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新办、换发及变更的门店,必须配备指纹或其他形式的考勤设备。监管部门将采用更新的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对执业药师、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情况的监管,杜绝执业药师“挂证”现象。

面对新标准实施日期临近,正在筹建及准备迁址的单体药店,相应准备工作应严格按照新标准开展,同时自觉做好本企业执业药师、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考勤,坚决抵制“挂证”。市食药监局将不断加强对执业药师“挂证”的打击力度,一旦被查实“挂证”行为,执业药师被公示、收缴证书,“挂证”的药品经营企业也将被依法查处。